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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里律师 葛万里律师,法律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三十余年法律工作经历,曾在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多年,期间处理过大量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纪律审查案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对法律事务有敏锐洞察力,深谙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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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到期后未续签能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非书面的方式同样也能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可以书面、口头、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当劳动者事实上以用人单位雇员身份从事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实际上就已经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只不过这种合意是以口头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口头或默示的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上述规定应为倡导性和警示性的规定,属于取缔规范,而非效力规范。理由一,劳动法只规定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没有明文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无效合同,相反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某种程度上肯定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理由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劳动法16条和19条的规定应为强制性规范中的取缔规定,故此,采取口头或默示方式方式形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但不导致合同无效。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具有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事实劳动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该规定明确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该条款中注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

     关于到期未续签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问题,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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