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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里律师 葛万里律师,法律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三十余年法律工作经历,曾在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多年,期间处理过大量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纪律审查案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对法律事务有敏锐洞察力,深谙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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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谁在为非法牟利者“护法”

2009年11月15日,河南省温县下岗女工张某向《中国产经新闻》反映:“今年5月,温县人大法工委原主任郑某,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划拨土地并开发的房产,以死人名义出售,随后又以死人名义一房二卖,骗取了我59万元。案发后温县警方置上级领导的批示于不顾,在办案时徇私枉法,混淆是非,还帮郑某坑害于我……”。

接到反映后,记者11月21日赶赴河南温县调查采访。

郑某这个名字在温县县城被叫得很响,然而记者来到温县人大调查时,却被告知“刚退居二线的法工委主任真名叫郑某”,“郑某这个名字只是郑某的诨号”。温县人事局档案资料显示:郑某曾担任温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温县法院副院长、温县政府办主任、县长助理、温县土地局局长,温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目前退居二线。

仅凭土地证处置房产,以他人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合同

温县体育馆对面有一块面积为104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张某提供的4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2004年5月10日,这块土地被分割成4块,同时无偿划拨给了朱某营、王某琴(户籍在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王某桥(温县农民)、李某4位个人作为住宅用地使用。据了解,上述4人是一家人,均为温县教育局原局长王某武(刚退居二线)的亲眷。王某琴是王某桥、王某武的姐姐,朱某营是王某琴的儿子,李某是王某桥的儿媳。就在这4块土地上沿街共建起了一栋5层楼,楼下共9间门面房。

据张某介绍,今年5月初,她听说这处房产是郑某建的,于是便委托郑的朋友田志文找郑协商欲将9间门面房全部买下。

郑某在“德吉茶行”约见了张某。经过协商,郑某答应以72万元的总价将9间门面房全部卖给张某,并承诺另外送给张两小间煤球房,即均价每间门面8万元。郑某要求张须先支付30万元定金。口头意向达成后,张某以贷款和向朋友借款等方式一共拼凑了80多万元,准备利用9间门面房开一家美食城。

张某提供的银行存取款凭证显示:张某于5月18日将30万元定金通过温县农村信用社打到了郑某指定的、在温县移民局工作的晁青龙的账户。余款42万元双方约定在郑某将某4间门面房腾出后一次性付清。

交过定金后,郑某并没有跟张某签订文本合同,张某在朋友的提醒下,一再催促郑某签订购房合同。5月23日,张某约郑某去她的饭店签合同。郑到后拿出了一份事先拟好的“帝苑·花园临街综合楼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并没有郑某事先许诺给的两间煤球房字样。

签合同时,郑某在合同内容下方“出卖方”的后面签上了“王某琴”的名字,并盖上“王某琴印”的红章。张某当时便提出质疑,郑某称王某琴是王某武的姐姐,土地证上的名字就是王某琴,并说其实这房子就是他开发的,他自己是国家干部不方便出面等。一番解释后,张某也在合同上签上了名。合同没有显示签署日期。

合同签完后,郑某便将署名为朱某营、王某琴、王某桥、李某的4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门面房钥匙给了张某。张某回去后便又投资10多万元用于装修门面、做门前广告,并购置了饭店用品。

记者调查发现,与张某购买的9间门面房同属一栋临街楼的购房者合同上,“出卖方”一栏的签名也均为“王某琴”。10余位户主证实,他们购房合同上的“王某琴”签名也均是郑某一人所为。

事发蹊跷,“卖房人”已去世5年多

合同签订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张某说,6月17日上午,自己在中国银行[4.29-1.15%]取了29万元付给郑某后,在往农村信用社赶时,“遇到一个在政府上班的朋友小声提醒我,有些人连他本家兄弟都骗……这么多的钱,你敢一下子给郑某?你得谨慎点……”而且有人告诉她,郑某将承诺给她的煤球房也卖了。经过一番争吵后,张郑二人不欢而散。

6月26日,郑某和温县公安局民警张某到张某的饭店催要13万元余款。张某向郑某提出原来承诺的煤球房一事,郑某称“合同上没有写,煤球房就不可能给你”。张说:“你如果说不给我煤球房,那我就可以说那13万元也给过你了。”

张某的餐馆员工以及要求记者不透露其姓名的食客称:此时,“郑某突然站起来说,张某你好好看看你那合同,那就是废纸一张,你交的59万也打水漂了。你去告吧,你告到哪里都没用……说完话郑某就走了。”

6月27日,张某发现她已经换过锁的某3间门面房突然被撬,而且几天前她派人搬进去的物品已经被洗劫一空,于是便打了110。接警的温县城关派出所经调查才知道,郑某已将那3间房子以平均6.1667万元的价格,再次以“王某琴”的名义卖给了张武生,锁是张武生撬的。

据知情民警介绍,派出所对此案调查时,郑某声称按照合同张某付款日期已逾期,办案民警当时便指出,合同没签署日期,怎么就超期了?郑某随后就在自己的那份合同上随手填上“2009年5月23日”,并称“填上不就完了”。随后他便和张某商量:“能不能把你的那份合同拿来让我再审一下?”结果被拒绝。

更令人吃惊的是,警方调查王某琴的身份时,发现王已经去世5年了。王某琴户籍所在地的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委会,及王召乡派出所给温县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琴,女,汉族,1948年6月11生,2004年7月因病去世。

记者从温县建委了解到,那栋占用4人的土地建起的“王某琴号楼”,在王某琴去世两年后,以“王某琴”的名义办了一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王某琴号楼”“五证二书”不全,属于非法建筑,依法根本不可能达到郑某在合同中所说的“出卖方应当在房款交清后将建筑工程验收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以及为买受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预期目的。温县建委工作人员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2006年7月郑某去办的,证号5001400,“死人不会去找郑某分赃啊”。

11月24日上午,记者拨通了郑某的手机,要求当面采访。郑某说了一句“没时间”,便将手机挂了。记者拨通温县公安局新任局长的电话,结果没人接听。随后记者相继拨通了闫五星等二人的电话,二人均拒绝了采访。记者再次拨打局长的电话,显示为正在通话中,记者随后为其短信留了言,说明来意并请其方便时能够接受采访,但直到发稿前尚未见到回复。[page]

专家说法: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某仔细研读过此案的卷宗后,书写了一份《关于温县人大干部郑某开发、出售商品房情况的法理分析意见》。《意见》称:根据卷宗材料显示,郑某在向张某出售“临街房”的过程中既有隐瞒、欺诈,又有违约行为。

《意见》认为:郑某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参与经营活动,违反了党政干部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了隐瞒、欺诈的手段,以已故他人的名义与其签合同,诱骗当事人出资购买其经营的非法“商品房屋”并违反“合同”约定,任意毁约致当事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

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认为,郑某作为国家干部在温县拥有多处房地产,巨额资产已经远远超过其合法收入。其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某教授和常伯阳律师呼吁,对于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上级纪检部门能够介入调查。

目前,受害人张某整天以泪洗面,奔走投诉。该案将如何结局,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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